章程

  1. 第一章 名称,会址及开会地点  
    1. 本会名称为沙巴中华大会堂(简称沙华堂) 
      国文名称:GABUNGAN PERSATUAN CINA SABAH 
      英文名称:THE FEDER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SABAH 
    2. 本会之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为亚庇加拉文星大厦七楼 C 座 7CF04 号。 Lot No. 7CF04, 7th Floor, Block C, Karamunsing Complex, 88100 Kota Kinabalu  Sabah,Malaysia。 
    3. 本会之注册会址及通讯地址未经社团注册官之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2. 第二章 宗旨  
    1. 促进会员间之情谊以及与马来西亚其他各族人民之团结,最终达致缔造一个真正的马来西 亚民族。 
    2. 商讨,处理及解决会员之问题。 
    3. 针对影响会员利益的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 
    4. 推动并参与经济、商业、文化、教育、体育、青年、社会福利、人力资源、妇女、乐龄公 民、贸易、艺术和宗教及习俗活动。 
    5. 善用收入促进本会宗旨用途。 
    6. 联络与本会宗旨相类似的社团,共同努力达致上述目标。
  3. 第三章 会员籍
    1. 本会会籍开放于下列团体:
      依据 1966 年社团法令,在沙巴和纳闽注册,其会员 75%以上属华族者。(以联合会名义注 册之任何团体的申请均不受考虑)。本会会员分为两种,
      • 普通团体会员
      • 永久团体会员 (以上统称 会员)
    2. 申请入会程序:
      • 每份入会申请表格均需各由一名现有会员提议及附议,并连同入会基金及年费一并提交 予总秘书。总秘书须于第一时间呈交予常委会考虑核准。常委会有权不作任何解释下拒 绝任何申请。
      • 申请不被批准者所缴交之费用必须退还。申请者可向中委会提出上诉要求重新考虑。 c. 年费之有效性以当年之财政年度为准,不论申请日期。
      • 经过上述程序批准之申请者在缴交应缴之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有权享受会员利益并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和议决案。 
  4. 第四章 入会基金,年捐及其他应缴费用
    1. 入会基金及年捐如下:
      • 普通会员入会基金 RM500,每年年捐为 RM200。于申请时缴交。
      • 永久会员入会基金为 RM2,500,于申请时缴交(免缴交年捐)。
      • 现任会员只需缴交 RM2,000 即可成为永久会员。
    2. 普通会员之年捐需每年在四月三十日前缴交。
    3. 凡拖欠会员年捐超过 1 年者将接本会书面通知,并将丧失会员一切权力,直至所欠款项被 缴清。中委会或常委会有权检讨其会籍。
    4. 本会得接受会员及公众人士之特别捐或赞助和捐款,经中委会通过可举办筹款活动。 
  5. 第五章 退会及开除会籍
    1. 有意呈辞或退出本会之任何会员必须以书面通知总秘书并偿还所有欠款,经中委会接纳后 立刻生效。
    2. 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损坏本会声誉之会员,中委会得将之开除或吊销会籍一段时间。中委会 须在事前以书面说明开除或吊销会籍之理由并给予机会提出辩白。除非会员大会通过将之 否决,中委会得执行开除或吊销决定。
    3. 已退会或曾遭开除者之会员申请交由中委会考虑是否批准。 
  6. 第六章 会员大会
    1.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为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2. 每个团体会员可委派二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
      所有代表均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权。
    3.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全部团体会员之一半或中委会之一倍,视何者较少。
    4. 规定之开会时间过后三十分钟若仍然不足法定人数者,主席得宣布改期(不超过三十天)。 开会通知需在十四天内发出。
    5. 展期召开之大会若在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得进行讨论例常事项,惟无权修改 章程或作出影响整体会员之重大决定。
    6. 年度会员大会须于每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召开,由中委会或常委会决定会议之日期、时间 及地点。
    7. 年度会员大会之议程如下:
      • 总会长致词
      • 覆准前次大会记录 
      • 检讨前次大会议案 
      • 接纳总秘书会务报告 
      • 接纳总财政报告 
      • 委任永久名誉会长及永久名誉顾问 
      • 讨论提案 
      • 在选举年选举中委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 委任一位合格的审计师(选举年) 
    8. 会员代表大会通知书必须于大会至少 45 天前,通过邮寄或传真或电邮或中委会认同的科 技应用程式发出。同时,大会通知书亦在至少 2 家本州华文报章刊登,即视为已充分通知 全体会员。 通知书须列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并征求提案,修改章程动议及中委/监 事会提名(选举年)等。
    9. 秘书处必须于大会至少 14 天前,将会务报告,财政报告及提案通过邮寄或传真或电邮或 中委会认同的科技应用程式发出予全体会员团体。
    10. 会员若有提案或修改章程动议必须在召开大会至少三十天前呈交总秘书。中委会或常委会 有权增删,修饰或拒绝任何提案或修改章程动议。
    11. 所有提案须经至少半数出席代表通过。遇同票时,会议主席可投决定性一票。
    12. 特别会员大会可于下述情形召开:
      • 总会长或中委会认可,或 
      • 不少过全部团体会员数目之五分之一联名书面要求,说明召开会议的目的和理由。接获 此类要求后,总会长必须在十四天之内发出通告召开会议,会议程序与会员大会相同。 
    13. 本章程 6.3 及 6.4 项下有关法定人数及年度会员大会展期之条文亦适合于特别会员大会, 惟:
      • 除了 6.3 条文内所指明的法定人数之外,出席者必须包括要求开会者之半数。否则会议 将被取消,且在一年内不得提出同样要求。 
      • 指定开会时间过了半小时后尚未达到法定人数,该项会议将被取消,同时,一年之内不 得以同样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14. 总秘书须在每次的会员大会及特别会员大会召开之后尽快将会议录草稿分发予全体团体会 员。
    15. 中委会认为有需要时可采用任何方式包括新科技应用程式来进行视频视像会员代表大会或 特别会员大会。 
  7. 第七章 各委员会
    1. 中委会乃本会之执行机构,在每年会员大会之间处理本会会务。
    2. 中委会包含下列委员,由代表们每三年一次之常年会员大会中选出。
      • a. 一名总会长 
      • b. 一名署理总会长 
      • c. 七名副总会长 
      • d. 一名总秘书(委任),一名副总秘书(委任) 
      • e. 一名总财政(委任),一名副总财政(委任) 
      • f. 十六名票选中委 
      • g. 不超过十名由当选总会长从团体会员代表中委任为中委,所被委任的中委必须得到会员 单位的同意。
      • 凡欲竞选沙巴中华大会堂总会长、署理总会长者,必须是各会员社团之主席团成员。 第六副总会长是各团体会员之青年团正、副团长或该会青年组织之正副主任。第七 副总会长是各团体会员之正、副妇女组主任或该会之妇女组织之正、副主任。其他 中央委员会职位者,必须是团体会员之理事会理事。
      • 竞选各项职位者必须获得该团 体会员理事会之授权。
    3. 竞选沙华堂中委或监事会各项职位者,必须获得该团体会员理事会之授权。 7.3 第六副总会长掌理青年局,且于当选日不超过四十五岁。
    4. 第七副总会长掌理妇女及乐龄公民事务,她必须是女性。
    5. 总秘书、副总秘书及总财政、副总财政均由总会长委任。
    6. 所有中委或监事会成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及拥有沙巴州永久居留权。
    7. 以上 7.2(a)(b)(c)及(f)各职将依据选举小组所厘订之规格在常年大会中以提议及附议方 式提名竞选,并以简单多数当选。所有职位均可连任。
    8. 常务委员会在两次中委会之间处理并执行本会之行政事务。
    9. 常务委员会包含下列中委职员:
      • a. 总会长
      • b. 署理总会长 
      • c. 七名副总会长
      • d. 总秘书及副秘书 
      • e. 总财政及副财政
      • f. 中委互选六名成员 
    10. 中委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开会通知须于十四天前发出,法定人数为中委会之二分之一。 总会长个人或不少过五名中委之要求之下即可召开会议。任何议案需经到会中委之半数赞 同通过,票数相等时,主持会议之总会长可投决定性一 票(适用于 7.11 及 7.12)
    11.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开会通告须于七天前发出。法定人数为常委会之二分之一。 任何议案需经到会者之半数赞成通过。
    12. 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会议可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每年须至少开会两次,通告需于七天前发 出,法定人数为工作委员或小组成员之半数,任何议案须经到会者半数赞同通过。
    13. 选举小组由常委选出五名成员组成,负责草拟选举细则,并在常委会批准后有权执行之。
    14. 所有需要发出给中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或监事会及属下各局成员的文件, 包括开会通知 书等, 除了以普通邮寄或传真之外,也可透过电邮或手机应用程式(如 Whatsapp,微信 等)传达给有关成员。 而以此种方式将被视为已发出通知。
    15. 总会长得基于紧急理由,并认为有必要, 可随时召开紧急中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议。 
  8. 第八章 职责 
    1. 中委职责如下:
      • 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推动会务。
      • 执行代表大会之议决案。
      • 成立工作小组,制定细则,委任适当团体会员之代表以协助推动会务。
      • 向代表大会推荐委任前总会长及对本会有贡献之人士为本会永久名誉总会长或永久名誉 顾问。
      • 委任适当人士为本会法律顾问。
      • 拟定会议常规。
      • 必要时在适当地点成立联络委员会协助推动会务。
      • 设立各由一名副总会长领导之各局组织。各局应邀请性质相关之会员,独自或联合其他 各局组织筹办活动。各局组织须拟定本身之工作计划及活动呈交于中委会批准。
      1. 文化局、经济局、教育局、福利局及宗教局
        • 获委任为本局主任之副总会长须在 30 天内成立其委员会,成员不超过 15 人,包括以下职位:
          • 主任 1 人(副总会长兼任)
          • 副主任 不超过 3 人
          • 秘书 1 人
          • 财政 1 人
          • 委员 不超过 9 人
        • 委员由主任推荐,成员名单须呈中委会,在获选后首次中委会议上通过批 准。
        • 可委任任何会员担任名誉顾问,人选须呈中委会通过批准。
        • 副主任将在主任缺席或指示下代为执行其任务。
      2. 青年局
        1. 委任为本局主任之副总会长须在 30 天内成立其委员会,成员不可超过 29 人。所有的青年团委员年龄必须在 45 岁以下,包括以下职位: 
          • 主任 1 人(副总会长兼任) 
          • 副主任 不超过 5 人 
          • 秘书 1 人 
          • 副秘书 1 人 
          • 财政 1 人 
          • 副财政 1 人 
          • 总务 1 人 
          • 副总务 1 人 
          • 联络 1 人 
          • 副联络 1 人 
          • 委员 不超过 15 人 
        2. 青年局委员由主任推荐,成员名单须呈中委会在获选后首次中委会议上通 过批准。 
        3. 青年局委员可委任任何会员担任名誉顾问,人选须呈中委会通过批准。 II.IV) 其中一位副主任将在主任缺席或指示下代为执行其任务。 
      3. 妇女局
        1. 获委任为本局主任之副总会长须在 30 天内成立其委员会,成员不超过 29 人,包括以下职位: 
          • 主任 1 人(副总会长兼任)
          • 副主任 不超过 5 人 
          • 秘书 1 人 
          • 副秘书 1 人 
          • 财政 1 人 
          • 副财政 1 人 
          • 总务 1 人 
          • 副总务 1 人 
          • 联络 1 人 
          • 副联络 1 人 
          • 委员 不超过 15 人 
        2. 妇女局委员由主任推荐,成员名单须呈中委会在获选后首次中委会议上通 过批准。 
        3. 妇女局委员可委任任何会员担任名誉顾问,人选须呈中委会通过批准。 III.IV) 其中一位副主任将在主任缺席或指示下代为执行其任务。 
    2. 常委职责如下:
      • 在两次中委会之间推动会务; 
      • 执行中委会之议决案; 
      • 执行本会日常事务; 
      • 制定常年活动计划; 
      • 要求总会长召开特别和/或紧急会议以处理紧急事项。 
      • 聘请或解雇受薪职员并制定工作时间、范围、假期、利益及薪金和津贴等。 g. 审核入会申请书,常委会有权不必申述理由而批准或拒绝任何申请。 
    3. 各执委之职责: 
      1. 总会长 
        • 领导本会并督促一切会务。 
        • 对外为本会之当然代表。 
        • 为代表大会、中委会及常委会之当然主席。 
        • 委任总秘书、副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及不超过十名中委。 
        • 委派代表出席会内会外各级会议。 
      2. 署理总会长 
        • 协助总会长处理会务。 
        • 在总会长缺席或告假时代行总会长职责。 
      3. 副总会长
        • 遇总会长及署理总会长两者皆缺席或告假时,其中一名副总会长得代理其职责, 人选由会议决定之。 
        • 七名副总会长分别掌管下述其中一个领域:经济(商业)、文化(艺术)、教育 (人力)、社会(福利)、宗教(习俗)、青年(体育)和妇女(乐龄)。
        • 七名副总会长得视各自管辖范围之需要而成立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必须提呈 中委会批准委任之。 
        • 七名副总会长得各自成立工作小组,若因人数众多,组织庞大,需设立本身之行 事准则或规章,唯需提呈中委会批准 
      4. 总秘书 
        • 遵照章程处理会务并履行会员大会及各委会之指示。 
        • 保管属于本会除财政记录和账目以外之所有文件并处理所有信件。 
        • 保管团体会员手册、地址及各代表之详情。 
        • 督导受薪职员,出席所有会议并作记录。 
        • 总会长指示发表文告。 
        • 草拟常年工作报告供代表大会接纳。 
        • 副总秘书协助总秘书执行任务,并在总秘书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5. 总财政 
        • 总财政负责本会财政事务,记录财政来往,管理账目并确保其准确性。
        • 预备月常进支表呈报常委及中委。 
        • 结具常年账目,经会计师审核后交中委会呈会员大会。 
        • 拟定来年财政预算。 
        • 连同总会长或总秘书签署支票。 
        • 副总财政协助总财政执行任务,并在总财政缺席时代行职责。 
      6. 工作小组主任
        • 出长个别工作小组。 
        • 拟定特定活动节目和进展报告。 
      7. 委员
        • 经常出席会议并协助推展会务 
  9. 第九章 任期与空缺
    1. 中委,监事会及所有其他委员会成员之任期皆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2. 若有空缺,由各级组织在同级之代表或委员填补之。 
    3. 各职位之任期不受其所属团体之任期所影响,除非其个人辞职或其所属团体来函解除其代 表身份。遗缺由各级组织在同级当任之代表或委员选出替补之。 
  10. 第十章 财务规定 
    1. 局限于本章以下之规定,为求达致本会之宗旨,本会之资金得以扩大运用,包括行政开销, 缴付薪金,津贴及开支予其执委及受薪职员,以及账目之审核,但不得用以缴付会员犯法 之罚款。
    2. 本会所有款项均须以本会名义存入中委会所指定之银行户口。支票或自本会户口支票之传 票需有总会长或总秘书连同总财政签署。遇总秘书或总财政缺勤时,中委会得委任副总秘 书或副总财政代签。总财政可保存 RM5000.00 之零用现金。 
    3. 超过 RM10,000.00 之任何开支需先经常委会批准。超过 RM20,000.00 之任何开支需先经中 委会批准。 
    4. 总财政须于每个财政年度之后尽速备就一份收支报告及平衡表并经第十一章项下所委任之 合格审计师之审核,经审核之账目需提呈予下次年度代表大会批准并提呈社团注册局记录 与档案。 
    5. 本会财政年度订为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并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11. 第十一章 查账
    1. 一名非本会执委之合格审计师得于会员代表大会中受委为审计师,任期三年。 11.2 合格审计师若在任期内出缺,得由中委会另委任合格审计师至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12. 第十二章 信托人
    1.  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及总秘书自动成为本会信托人。
    2. 办妥信托契据后,负责保管本会所有之不动产。
    3. 未经会员大会之同意或授权,信托人不得变卖、转让或抵押本会产业。
    4. 托人因逝世、辞职或因犯罪、破产、精神错乱、失踪达一年或不遵守本章程任何条规 时,代表大会得另选他人取而代之。
  13. 第十三章 章程诠释
    1. 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中委会可对章程条文作出诠释,在必要时,对章程条文含糊之处定 下其含义。 
    2. 除非不符合代表大会所定的政策,会员必须遵守中委会之决定,直至另一个代表大会之议 决撤销中委会之决定为止。 
  14. 第十四章 禁例
    1. 不得在会所内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2. 不论是否只限于会员之间的活动,未获有关当局批准前,不得以本华堂、中委会、常委会 或执委或属会之名义发行彩票。
  15.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 
    1. 修改本会章程,得由出席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团体会员代表通过方可。 
    2. 修改章程须于通过后六十天之内提呈予社团注册官,并于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期开 始生效。 
    3. 由常务委员会成立修改章程成员。 
  16. 第十六章 选举 
    1. 除非本章程另有其他条文特别规定,中委会成员须由各团体会员之代表中选出,较高或最 高票者当选。同票者以抽签决定。
    2. 5 名选举小组成员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年)至少 45 天前由中委会或常务委员会选出, 以负责来届选举之所有准备工作,并于新届中委会成立后立即解散。其职责如下:
      • 准备合格团体会员及各代表名单,制定提名表格及选票并安排工作人员
      • 厘定选举细则呈中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 至少在本州 2 家华文报章公布选举细则,同时通过邮寄或传真或电邮或中委会认同的 科技应用程式发出予全体会员。 
    3. 提名表须有一名代表提名及一名代表附议,并须经被提名人书面同意。 
  17. 第十七章 会旗与会徽
    1. 本会会旗设计及意义如下:- 
      • 长四尺,宽二尺,米色为底,中间设会徽。 
      • 米色象征和平与友善; 
      • 蓝色象征繁荣与进步; 
      • 白色象征开明与光芒; 
      • 红色象征忠诚与勇敢。 
      • 神山代表沙巴; 
      • 国花代表马来西亚; 
      • 它们代表效忠沙巴和马来西亚。
    2. 本会会徽设计及意义如下:- 
      • 图形,中有神山和国花图案。 
      • 外上端以国文书写:“GABUNGAN PERSATUAN CINA SABAH”字样,蓝字 
      • 外下端以中文书写:“沙巴中华大会堂”字样,红字 
      • 圆形表示,全体华人不分籍贯团结一致 
      • 会徽总意义:团结全体华人,与各族和平相处,缔造进步的大马民族,以勇敢的意志, 进步和思想,忠诚的态度,接受挑战,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18. 第十八章 解散
    1. 在一个代表大会中须有本会全部团体会员的四分之三的代表出席,并获三分之二与会代表 通过,本会始得主动解散。 
    2. 本会依据 18.1 项下条文解散后,所有合法债务必须偿还,剩余基金依照会员代表大会所 决定之方法处理。 
    3. 解散通知书必须于十四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 

(本华堂修订条文于 17/06/2023 会员大会通过,社团注册官于 21/07/2023 批准生效)

Image

沙巴中华大会堂(沙华堂)| Gabungan Persatuan Cina Sabah | The Feder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s Sabah (FCAS)

追踪我们 :

联系沙华堂

马来西亚沙巴州亚庇市加拉文星商场C栋7楼7CF04 / Lot No. 7CF04, 7th Floor, Block C, Karamunsing Complex, 88100 Kota Kinabalu City, Sabah, Malaysia.

周一至周五 9:00AM - 6:00PM(公共假期除外)